市直机关各部门:
自《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渝委办〔1998〕47号通知)下发以来,市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由于直辖市的建立特别是通过两轮机构改革,市直机关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市委关于市直机关党工委“指导市直机关各单位开展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组织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推荐等工作”的职能调整,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规范管理,推进市直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现将《重庆市市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及考评验收办法(试行)》及附件《“市直机关文明单位”考评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把市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引向深入。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12月8日
重庆市市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及考评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市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的管理和考评验收工作,根据党中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和《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渝委办〔1998〕47号通知)的规定,结合市直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市直机关是全市的领导机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带头争创文明单位,起好表率、示范作用。
第三条 市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三讲”,以建设廉洁、高效、务实、文明的党政机关和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干部职工队伍为目标,紧密结合各单位的特点和行政业务工作实际,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市直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和确保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为实现重庆新的振兴服务。
第四条 市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的管理和考评验收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注重实效;
(二)分级负责,各司其职;
(三)体现特色,重在建设;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严格条件,群众公认。
第五条 创建“市直机关文明单位”,由市直机关党工委负责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日常工作由机关工委宣传部承办。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市直机关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都取得显著成绩,由上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 凡党的组织关系在市直机关党工委管理的市直各部门,可向市直机关党工委申报“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在此基础上,可按规定向市文明办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和市级最佳文明单位。
第八条 凡申报“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其创建单位要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由部门党组(党委)审定后申报,并将自查报告和申报材料报送市直机关党工委宣传部,接受考评验收。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必须具备(渝委办〔1998〕47号通知)规定的“六好”条件,同时还须做到以下四条:
(一)创建单位按照文明单位的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创建单位必须连续两年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创建单位在“讲文明、树新风”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活动中发挥了带头示范作用;
(四)创建“市直机关文明单位”须按(渝委办〔1998〕47号通知)规定的条件和《市直机关文明单位考评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认真自查,严格考评,总成绩应在90分以上。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直机关党工委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指导下,负责市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单位直属单位的创建活动,由单位党组(党委)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创建单位必须在党组(党委)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创建档案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搞好创建活动的经常性自查自评,把创建规划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文明单位的质量。
第十二条 因故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经过两年的创建并达到条件,可重新申报评选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因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在区间内迁移驻地,应及时向市直机关党工委报告,经命名机关核实办理有关手续,可继续保持称号。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因故撤销、分解、合并,其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消失,收回奖牌;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兼并其它单位,如原有名称、体制不变,经考核合格可继续确认。
第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作出撤销、限期改正和自然消失等处理,由创建单位对所发生的问题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机关研究决定。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由市直机关党工委牵头,会同市文明办及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的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由市文明办负责,市直机关党工委参加。
第十八条 市直机关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听取被验收、考核单位创建工作的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及主管部门、所在地区文明办、街道、派出所等有关单位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创建资料和档案;
(四)实地考察办公区、生活区秩序、环境和科技文化阵地设施建设;
(五)按考评验收《细则》评定得分,作出结论。
第六章 命名与复查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和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的命名,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创建“市直机关文明单位”考核验收合格,由市直机关党工委和市文明办联合命名。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从命名的第二年起,实行每年复查制度,采取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各单位自查自评,报送自查报告,由市直机关党工委和市文明办抽查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经复查合格,发给复查《合格证书》,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对创建工作放松、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其它问题的文明单位,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根据(渝委办〔1998〕47号通知)规定,获“市直机关文明单位”按职工人均月工资三分之二的标准发给奖金。获得文明单位的当年,还应给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需经费在包干经费中列支。市级文明单位和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不变。
第二十四条 根据(渝委办〔1998〕47号通知)规定,文明单位在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质量方面成绩突出,在复查合格当年,可比照第二十三条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职工奖金。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对行政、业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或主要领导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二)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作风差,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群众意见大,短期无法改变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人身伤亡的;
(四)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发生大案要案,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六)申报、复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骗取荣誉的;
(七)发生其它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对党政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上述问题的文明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呈送命名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情不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直机关党工委和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
“市直机关文明单位”考评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单位名称: 总得分:
一、组织领导 (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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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
考评内容、标准 |
扣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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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领导班子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指导思想明确, 措施得力;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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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 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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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把手”坚持两手抓,高度重视文明单 位创建活动的开展;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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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务实,廉洁勤政,作风民 主,开拓创新,群众信任;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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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照市委要求,争创先进领导班子活动成 效显著;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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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健全,专(兼)职人员工 作到位;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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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党、政、工、团对创建工作分工合作,齐 抓共管,各司其职;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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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创建工作有规划、检查、总结;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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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创建工作纳入了单位目标管理,责任落实, 奖惩逗硬,单位职工参与创建活动面达95% 以上;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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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齐全,整理规范。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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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思想道德建设 (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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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
考评内容、标准 |
扣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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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年度学习计划,坚持定期学习制度,出色 完成上级规定的学习任务;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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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心组理论学习达12天以上,处以上领导 干部每年写心得体会或调研文章不少于一 篇,中心组学习记录规范,领导干部撰写读 书笔记达100%;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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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形势任务、爱国 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法律法规、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艰苦奋斗教育,职 工精神面貌振奋;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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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思想政治工作活跃、深入,培养树立先进 典型,关心职工生活,妥善解决职工的实际 困难和问题;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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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坚持开展文明处室、文明岗位、五好家庭 活动,成效明显;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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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规定按时、按量完成党报党刊订阅任务, 并注意利用党报党刊指导工作;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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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教文化建设 (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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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
考评内容、标准 |
扣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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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视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有培训计划、 安排,妥善处理工学矛盾;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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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职工学习科技、经济、法律等知识, 开展群众性的读书、科技活动,开展健康 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经常;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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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每年的重大节日均有群众性的活动;(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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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关的文化、体育设施较为齐备;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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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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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
考评内容、标准 |
扣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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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坚持开展学英模活动,带头使用文明用语, 学雷锋树新风活动经常,职工群众文明礼 貌,单位形象好;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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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热心为灾区、困 难群众、残疾事业捐款捐物;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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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计划生育率、独生子女率、晚婚晚育率达 100%;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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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坚持法制教育,综合治理成绩突出,无刑事 案件和严重违法违纪事件;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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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尊重、关心离退休干部,干群关系融洽, 职工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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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绿化、美化、净化成绩突出,达到规 定要求;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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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革开放、业务工作 (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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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
考评内容、标准 |
扣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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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的各项决策措施,正确处理好改革、 发展、稳定的关系;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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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业务工作改革力度大,机关工作规范 化、制度化,计划周密、目标明确、责任 落实;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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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坚持机关内部管理改革,具有单位、系统 特色,成效显著;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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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基层的指导工 作有力、有效;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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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近两年上级 目标考核中无因人为失误而扣分项目;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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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服务优质,高效快捷, 作风深入,联系群众,切实为基层和群众解 决具体问题,办好事、实事成绩突出;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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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作现场文明、安全、卫生、整洁,管理 有序;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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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机关生活福利在政策规定内,有所改善和 提高;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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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否决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应认定为创建市直机关文明单位不合格: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对行政、业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或主要领导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二)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工作作风差,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群众意见大,短期无法改变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人身伤亡的;
(四)单位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六)申报、复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骗取荣誉的;
(七)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对党政机关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