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安监党组〔2007〕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
驾驶公车管理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市委《批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少数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事故的情况及加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渝委发〔1999〕29号)、《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管理的通知》(渝纪发〔1999〕27号)以及《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严禁和严肃处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渝纪发〔2007〕2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着力提高对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危害性的认识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问题,既是公车使用管理不善的问题,更是一个部门的党风政风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肇事,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部关系,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强化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增强治理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
二、严格审批,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
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不能驾驶公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
(一)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市安监局主要领导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由本人向市委书面报告,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安监局副职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由单位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批准;市安监局各处室正、副处长以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由本人向局机关纪委书面申请,经局考评委员会考评合格,并报局党组书记审定。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一般干部不得驾驶公车。对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市委及市纪委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和建卡登记制度。局机关纪委应及时将审批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和建卡登记。
三、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确保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安监局考评委员会。由办公室主任向亚平同志任考评委员会主任,局机关纪委书记张锡强,局机关纪委委员、烟花处副处长宗飞任考评委员会副主任,孙秀峰、王光宣、何发源、张家实任成员,具体负责对确因工作需要申请驾驶公车人员的考评工作。
凡需申请驾驶公车者,请于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严禁和严肃处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渝纪发〔2007〕22号)
2.重庆市安监局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申请表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廉洁自律 驾驶公车△ 管理 通知
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直机关党工委。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2:
重庆市安监局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申请表
部门: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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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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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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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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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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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驾驶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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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驾驶 公车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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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部门)意 见 |
处室(部门)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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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委员会意 见 |
主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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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意见 |
局党组书记、局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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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
附:1.驾驶证复印件;2.此表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