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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09-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渝安监党委〔20078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

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党支部: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几年来,各党支部高度重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总体上做得比较好,但也存在个别党组织收缴党费不及时、帐务管理不够规范,少数党员交纳党费的主动性不强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和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自觉性

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党员党性观念和党的组织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党员能否按时交纳党费,不仅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的一个标准,也是反映基层党组织自身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党支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有关党费工作的文件精神,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提高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自觉性;要严把党费管理人员的素质关,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其管理党费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本支部党费工作做到收缴及时、足额,管理认真、规范,使用合理、严肃。

二、健全制度,保证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有章可循

各党支部要建立健全并坚持党费工作的六项制度:

(一)教育制度。各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学习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教育党员自觉地按照《规定》精神向所在党的支部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收缴制度。各党支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收缴党费,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标准,要根据党员工资调整情况,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调整党费收缴数额,收缴管理人员年初应按规定逐个支部进行核对,核定基数,明确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

(三)管理制度。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党费管理人员调整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范和要求单独建帐。党费的收缴手续要清楚,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帐簿要按财务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使用制度。机关各级党组织对下拨的党费要严格掌握,专款专用,做到开支合理,帐目齐全。要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前提下,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五)报告制度。各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各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应当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检查监督制度。各党支部要把党费工作列入基层党组织建设目标管理体系,认真抓好党费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定期不定期的对所属支部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局机关党委将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将之作为“评先”的考核内容,加强管理监督,搞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局机关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工作纳入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规范操作,提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各党支部在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中,要努力做到四个“规范”:

(一)规范党费收缴和报告的时间。各党支部要按照规定,每月向局机关党委缴纳一次党费,局机关党委要按季度将党费上交至市直机关党工委党费帐户(户名: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开户行:工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帐号:21709008905101)。当年的党费原则上应在1220日之前交清,不得截留或拖欠,同时报送本年度《党费的收支、结存情况表》和《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因特殊原因个别党支部、党员党费不能按期上交的,尾款必须在第二年元月底前补齐。

(二)规范党费收缴比例。局机关党委将在职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全额上缴市直机关党工委,其中50%由市直机关党工委上缴市委党费户,20%返还基层;根据中央及市委有关精神,自20068月起,离退休干部党员交纳的党费,按50%上缴市直机关党工委,并在年度《党费的收支、结存情况表》及第二年返还上一年党费时对该笔款项注明。各党支部要严格按标准上缴,不得少缴和漏缴。对无特殊理由未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而少缴或漏缴党费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三)规范党费台帐建设。局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应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册》,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时,必须携带《党费收缴登记册》,核对交清后,由收缴人在登记册上签字,并出具党费收据;党费应由专人专帐管理,并按要求建立健全“两簿一证”,即设立银行、现金收支帐簿,做好记帐凭证,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费收支总帐、党组织(党员)缴纳党费、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党费利息、其他收入、使用党费、上交党费、下拨党费等会计科目,对每一张党费支出发票,要做到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或盖章,手续齐全方可入帐、填制记帐凭证;党费管理人员调换时,应当由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监督,办理好交接手续。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党费  管理  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79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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