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安监局机关党委会议制度》等九个机关党建工作制度的通知
| [日期:2007-10-31] |
来源:机关党委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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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机关党委会议制度
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会会议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党委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会议制度》。
二、机关党委会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机关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专职副书记主持。
四、党委会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文件精神;
2、研究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3、研究讨论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总结,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4、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审批所属支部换届选举,研究所属支部的成立、撤销及书记、副书记任免的意见;
6、对党内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8、研究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素质;
9、研究讨论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问题;
10、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五、机关党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组织纪律,共同维护党委集体的团结。
六、机关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
七、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八、凡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九、党委会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应采取表决制。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划票方式进行。
十、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要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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