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安监局机关党委会议制度》等九个机关党建工作制度的通知
| [日期:2007-10-31] |
来源:机关党委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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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机关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一、发展党员进行公示是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
二、公示对象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三、公示内容
1、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包括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情况、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培养期间受奖惩情况)等;
2、拟转正对象基本情况,入党时间,预备期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必要时可对拟定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申请入党时间以及培养人情况进行公示。
四、公示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拟定公示内容;
(2)及时进行公示;
(3)收集群众意见;
(4)调查核实情况;
(5)研究处理意见;
(6)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五、公示时间。拟发展对象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拟转正对象在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具体时间可结合实际,灵活掌握。
六、各支部一定要高度重视群众所反映的意见,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对具体线索的问题要及时负责地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无具体线索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明不予调查的原因。调查核实后,对于存在一定问题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要本着帮助人、教育人的原则,妥善地处理相关问题和相关人员,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暂缓发展,继续培养教育;没有问题的,及时吸收入党。对于预备党员,问题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延期转正,继续培养教育;没有问题的,及时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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