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委机关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转正实施办法(试行)
(渝机工委 [2007] 182号)
为规范工委机关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转正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渝组发[2001]27号)精神,结合工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机关各部室(含工会联合会、团工委、妇委会)领导职务的非经本机关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文件明确试用任职之日起算。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由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在全面了解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其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研究确定考核有关事项,成立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征求厅局级领导干部、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其所任职部室全体干部职工的意见,全面了解其试用期内的履职情况。
(二)个人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一年来情况写出总结交人事部门。
(三)考核组在对谈话记录、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提出转正意见。
第五条 研究决定。工委委员会议在听取考核组汇报后,研究决定转正事宜。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六条 转正谈话。在正式下发转正文件前,由工委领导代表工委委员会对转正对象进行个别谈话,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