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党员主体地位 夯实机关党建本源
机关党委 邓方舟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下午好!作为一个刚入工委的新手,下面我的一些幼稚观点和说得不妥的地方,还望各位前辈指正!
我在新任公务员培训时设计了三个问题:一是你了解机关工委职能吗?二是你单位的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是谁?三是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如何过?市级部门20名新人回答的结果,知道工委部分职能的只有3名;知道本单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名字的只有5名;参加过组织生活的只有2名。我不仅怅然感叹,机关党委是机关党建的实施部门啊!机关党建是我们工委的工作主业啊!可现实中的机关党委在市级部门中地位尴尬化,职能虚幻化,工作边缘化,干部轻闲化!
为什么机关党建工作难做?为什么机关党委在“又好又快的经济发展浪潮中染上了“四化”的毛病?为什么党的组织生活可有可无?为什么党的五大建设是中央紧基层松?为什么党的大政方针与党建思想在宣传与整风的时候热烈,在贯彻落实的时候打折扣?为什么少数领导干部在利益与权力面前栽跟斗?
我认为,不是党的执政力度与惩防力度不够,不是党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而是党员的主体地位缺失,是党员的政治权利无法有效保障甚至遭到漠视!与此相应的思想表现就是,党员的组织认同感、光荣感、使命感、责任感逐渐消失!“责任感”是党组织的政治底线。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以义务为本”,事实上,“权利”与“义务”结合才能产生事实上的责任!“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位卑不敢忘忧国”,这就是责任和担当!
“主体”在哲学史上,类似于老子的“道”、朱熹的“理”、亚里士多德的“本体”、斯宾诺莎的“实体”。主体的特性是“主体性”,“主体性”是“自在自为性”,在中国语境中就叫“自由”。自由在法律方面是“不受约束”,在政治方面是“公民的权利”,在哲学方面是“自我处于完全正常的状态”。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为人的主体性是“个人的自由”,是在一定条件下无阻碍地享用偶然性的权利。在《法哲学批判》和《巴黎手稿》中,马克思认为,个人是历史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概言之,在马克思主义先驱的理论视野中,个人是历史与国家权力的主体,主体性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个人的政治权利”。所以,对党的事业与党的建设来说,党员是主体,党员的主体性——自由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党员的政治权利。
确保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政治权利的直接政治反映就是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事关执政党兴衰成败的大事。当民主党派的前驱之一黄炎培先生与毛泽东谈到“执政周期率”时,黄先生忧心忡忡地提到历史执政者“其兴矣勃焉!其亡矣忽焉”,执政的共产党如何避免“周期率”时,毛泽东坦诚地说“实行民主”“人民民主”。民主是一种目标,更是一个过程,需要创造逐步民主的条件。在今天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党内民主是现实选择。人民民主必须落实到公民个体上,党内民主必须落实到党员个体上。党内民主的现实落脚点就是党员的政治权利的落实,即:党员的政治参与权、决策话语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主体性外延权利在机关与基层的落实!
确保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政治权利,呵护党员政治责任,制定相应的党建制度与党建工作程序是机关党委的空白努力方向!要言之,确保党员政治权利,推进党内民主是机关党委的首要任务!
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非常及时地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
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说:“臣闻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载舟覆舟,所宜深慎”。党的事业、党的建设,如果七千多万党员鸦雀无声!执政风险、党内腐败,如果七千多万党员袖手旁观!民主潮流、全球一体,如果七千多万党员事不关己!那么,党自身就会本源堵塞,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存亡之道,兴替之事,载舟覆舟!机关党建,确保主体,夯实本源,维权之道,大有可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