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环境保护工作
长效机制的意见
(2008年3月17日)
为认真落实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对我市环保工作督查的有关意见,切实整改当前环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四大行动”等各项环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机制建设
进一步强化综合决策、工作协调、督查督办、考核奖惩等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重大决策(政策)、重点项目必须经过充分的环境影响论证。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重大政策或作出重大决策、重大规划、研究重点项目时,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吸收环保部门参与决策和论证,听取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政策、项目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通过各专项规划的环评,重点论证产业布局、资源利用、环境可行性等方面的问题,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和资源价值,提出合理布局、资源综合利用、防范环境风险、减缓环境影响的意见,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交通、商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各专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依据之一。凡是未按照规定开展规划环评的,有关部门要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规划范围内所涉及的项目。
(二)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环境保护分级管理和协作机制,加强市环保部门对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业务领导,加强信息沟通、督查稽查和检查考核,建立沟通及时、配合默契、运转有序的上下联动协调机制。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环境统一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左右联合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环保职责,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委、市政府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更加科学、易于量化和核查,加强督查考核,确保环保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环保工作考核和奖惩力度
进一步完善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办法》,提高考核数据的科学性,强化对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继续把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整改突出环境问题的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督查事项,强化督查,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将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加大环保工作奖励和问责力度。市政府在环保专项经费中设立环保工作奖励经费,对在环保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完成环保目标任务不好、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或发生污染事件处置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环保工作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并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总量控制工作机制
建立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体系。全面收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源排放的信息,建立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对应关系。
建立总量控制工作台账。细化分解减排目标任务,制订减排工作方案,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市、区县(自治县)和部门联动。
进一步加快环保治污工程设施建设。按照总量减排和“四大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治理城镇生活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和船舶流动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基础保障作用。
对污水处理厂实行运行和减排量评估制度,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达不到减排要求的,要相应扣减污水处理费用或脱硫电价。根据能耗、污染状况以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差别电价和发电排序制度。
加强调度和考核。建立、完善总量减排工作调度会、预警、减排项目季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调度总量减排工作情况,对减排工作开展较差的区县(自治县)进行预警,加强重点项目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督查。
(五)实施区域、企业限批制度
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主要控制断面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多次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环评和“三同时”违法现象严重、限期治理任务未完成、长期治理不达标的企业、企业集团、工业园区、乡镇或区县(自治县),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制度,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受理、审批该区域除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进一步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按照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从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等层面考虑,进一步健全环保机构,加强环保干部队伍建设,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需要。
(一)进一步规范区县(自治县)、乡镇环保机构及其职能配置
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乡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配置的统一指导,规范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能职责,配备与环保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精神,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要落实和强化环保职能,配备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精神,规范乡镇环保委托执法职权,加强乡镇环保执法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市级环保机构建设
加强环境保护督查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及其职能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完成环保工作任务等情况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验收、监督管理,加强环保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编制、论证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工作。
加强市环保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力量。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强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建设。针对环境污染举报投诉逐年上升、处理群众投诉与日常环境监督执法矛盾突出的实际情况,加强环保举报受理机构的建设。加强环保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三)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
认真落实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环保局党组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职责,细化干部双重管理的考察、任免工作程序。高度重视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配齐配强领导力量,优化班子结构。
三、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重庆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建设,强化全市环境监测、科研、监察、信息等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一)全面提升环境监测、科研、监察和信息能力建设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要着力建设一个集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应急监测、预测预警为一体的技术先进、应用广泛、运行高效的监测体系,全面提高全市环境质量监测能力、污染源监控能力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实现环境质量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测预警预报。
环保科研能力建设要结合我市环境管理、环境状况等实际,加大投入力度,整合相关资源,积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环境保护等研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利用力度,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环境保护,实现科技对环保的支撑作用。
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要实现环境监察机构设置规范,执法人员配置合理,执法装备和应急装备齐全,群众投诉渠道畅通,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处置有序,达到环境执法行为规范、群众投诉迅速解决、环境事件处置快速、行政执法相互监督的目的。
环境信息能力建设要建设集环境管理、数据共享和信息服务于一体的环境综合信息平台,形成集数据传输、处理、应用和发布的完整信息体系;为政府提供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监控信息服务;为满足社会及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提供信息渠道。
(二)积极争取国家更大支持
加强项目编制基础工作,提高项目编制申报水平,建立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在安排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西部执法能力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常年性专项项目时对重庆的倾斜。积极推进“三峡库区水环境监测能力项目”、“污染物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在我市的启动实施。
(三)进一步加大环保资金投入
加大各种政府性资金投入的力度,建立稳定的环保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财政预算资金、基本建设统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资金等对环境监测、监察、科研、信息化建设等的倾斜。
(四)进一步完善环保投入机制和环境经济政策
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继续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强化征收措施,加大征收力度;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
建立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提高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和综合开发水平。将环境容量和排污权作为资源,加强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条件成熟的行业和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制度
建立污染源普查与抽样调查、常规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为污染防治、总量减排提供数据支撑。改革统计调查方法,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提高调查统计的科学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强化统计归口管理,所有对外公布的数据、对外发放的报表,必须经统计部门审核和备案。积极推动环境统计标准化建设,在市及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设置专门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配备专职人员和信息化办公设备开展环境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现有监测体系和环境统计体系,继续探索和深化绿色GDP核算工作,使环境统计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宏观决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