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的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经开区、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26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低于1600元/人·年。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23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低于1400元/人·年。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21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低于1200元/人·年。
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三、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抓紧落实,让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