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特殊党费”
收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部门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自中央组织部决定接受和鼓励党员自愿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以来,广大党员踊跃自愿交纳,社会广泛支持拥护。仅有4天时间,全国各地党员已自愿交纳“特殊党费”2亿多元。但个别地方出现了规定交纳数量、要求所有党员一律交纳的现象,为了确保党员自愿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按照“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尊重和鼓励党员通过交纳“特殊党费”的方式支援地震灾区,是我们党在和平时期遇到重大特殊情况时,增强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体现党的先进性的有效方法。广大党员自愿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是他们对灾区人民的关心和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持。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坚持自觉自愿、不可强迫,量力而行、不定标准,不得作硬性要求,特别是不可采取从党员工资中统一扣缴的做法。要防止把好事做偏。
二、县以上党委组织部要将党员自愿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全部及时上缴中央组织部。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对党员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要严格管理,如数上缴,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不论数额多少,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都要给本人开具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据,表示感谢。
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基层党组织。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8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