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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交纳“特殊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组电明字[2008]26号

[日期:2008-06-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交纳“特殊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在渝普通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

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以来,我市广大党员积极响应中组部号召,踊跃交纳“特殊党费”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纷纷带头交纳,作出了示范表率作用。连一些下岗党员、贫困党员也从“低保费”、“困难补助”中挤出钱来交纳 “特殊党费”,事迹十分感人。

近日,一些区县组织部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纷纷打来电话,询问了解“特殊党费”的交纳标准。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08]28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现就党员“特殊党费”交纳标准答复如下: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特殊党费”原则上应不低于一个月工资收入;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量力而行,自觉交纳。

各级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对党员交纳“特殊党费”宣传发动工作。全市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的组织工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交纳,起到示范作用。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的管理,及时如数上交中组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和挪作他用。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20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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