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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胡锦涛“以人为本”的“民本位”思想

[日期:2008-07-01]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作者:李向国 [字体: ]
论胡锦涛“以人为本”的“民本位”思想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深刻总结我党长期执政和领导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吸收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成果和人类现代文明进步新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想,形成了具有“以人为本”鲜明特征的崭新的“民本位”思想。

一、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民本位”思想在发展理念上的集中体现

1.“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价值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6.25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的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07年6月26日第1版)由此可见,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是本质和核心,是价值基础。“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是“以人为本”这一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以人为本”,必然要求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必然要求统筹兼顾。缺少其中任何一条,就不是“以人为本”,也不可能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2.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实质是以人民群众为本

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人”,首先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以人为本”的本,指的是发展之本,即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切发展之根本。用胡锦涛总书记的话说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和人民共享。”(胡锦涛:《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6年8月16日第1版)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就要坚持广大人民群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要坚持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关心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就要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3.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与西方人本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有着本质区别

西方近代“人本主义”在反对迷信、崇尚科学,反对专制、崇尚自由,反对神性、张扬人性的过程中,反对封建主义、推进人的解放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西方近代“人本主义”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强调的是脱离具体时代和各种社会关系的抽象的人,是所谓“感性的”、“个别的”主体,由于其缺乏社会实践性而陷入空谈。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思想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认识是一脉相承的,科学地揭示人的本质,始终把人看作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活动的具体的人、社会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始终注重实现人的价值。按照我们党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人的价值的实现途径就是大力发展经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先进文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时,还应该看到,我们今天强调的“以人为本”,继承了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但也与它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体现了朴素的重民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减轻人民负担的作用。但是,“民本”思想中的“民”,是相对于“君”、相对于统治者而言的,其本质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实质上是“官本位”的变种。而我们党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历史地位。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是“以人为本”的“民本位”思想在社会理念上的集中体现

1.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

万物和谐,贵在人和。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促进和实现人与人和谐发展的主要环节。胡锦涛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第1版)影响人与人之间和谐的最大问题是享有权利上的不和谐,特别是农村村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人口之间,在享有物质、精神和社会权利上都有不和谐的现象。因此,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关键是要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和欠发达地区人口的基本权利。包括人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还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以及受教育权、受救助权、受保护权,真正使人的基本权利一律平等、发展机会一律平等。胡锦涛指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逐步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第1版)

2.强调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

人与社会和谐的核心,是要创造一种使人人都能在社会上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这种条件实质上是一种需要,它不仅包括物质的需要,也包括精神的、政治的和社会的需要。现实存在的人与社会之间的不和谐现象,恰恰是由许多方面没能满足人的需要造成的。主要表现在: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影响着人的生存质量;经济高增长与社会低发展的矛盾,影响着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影响着人的利益关系平衡;经济和社会秩序缺乏规范,影响着人的创造活力。为了促进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胡锦涛强调要做到六个必须:“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第1版)

3.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

人是环境的产物,环境造就人,人也改变着环境。因此,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和社会赖以寄存的自然环境,应当也能够做到双赢互利、和谐发展,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和追求的崇高目标。胡锦涛指出,“大量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化,如果资源能源供应高度紧张、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矛盾尖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他还指出,“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一些地方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随着人口增多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还会更加突出。如果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无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也无法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由此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科学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学会按照自然规律办事,更加科学地利用自然为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发展服务。”(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第1版)

三、“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以人为本”的“民本位”思想在执政理念上的集中体现

1.强调“权为民所用”,就是要求党的领导干部树立和实践正确的权力观

胡锦涛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作为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绝不能用来为自己谋私利,要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我们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是代表人民并领导人民去夺取政权的,革命胜利以后则要代表并领导人民掌握和行使好国家的各项权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人民群众与领导干部的关系是主仆关系,领导干部必须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国家的富强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富裕服务,而绝不能把它变成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的工具。

2.强调“情为民所系”,就是要求党的领导干部树立和实践正确的情义观

人都有自己的感情世界,但只有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为最高境界。群众在我们心里的分量有多重,我们在群众心里的分量就有多重。党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多的是通过领导干部来体现的。胡锦涛指出:“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特别是要到最困难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讨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3年7月2日第1版)这三个必须去的地方,是检验领导干部“情为民所系”的试金石。

3.强调“利为民所谋”,就是要求党的领导干部树立和实践正确的利益观

胡锦涛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讨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3年7月2日第1版)坚持“利为民所谋”,就必须强化群众利益至上的思想,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都要从群众利益出发,切实增强为群众谋利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都要尽全力去办;凡是对群众有利、有益于调动群众积极性的事,即使再琐碎,也要不厌其烦地去做好;凡是有损于群众利益、客观上可能引起群众不满的事,就绝不能去做。胡锦涛在谈到加快推进社会建设时说,社会建设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社会建设,要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的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07年6月26日第1版)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他们自己身体力行,做出了表率。胡锦涛总书记不止一次地到普通百姓家嘘寒问暖。“非典”期间,他多次深入疫区,与民众零距离接触。2007年春节期间,胡锦涛在甘肃定西农村视察时,特地询问乡亲们对中央的农村政策满意不满意,他郑重地说,这些政策,你们说好,我们就继续;你们说还不行,我们就改进。这许许多多感人事例告诉人们,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是真正以人为本、亲民爱民、执政为民的。

(作者: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原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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