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组部
《关于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工作告一段落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在渝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部分中央在渝单位、金融单位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现将中组部《关于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工作告一段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截至
为准确掌握党员交纳“特殊党费”情况,请各单位抓紧进行清理、核实,避免漏统、重统,切实做到账款相符。请各党内归口统计单位于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关于交纳抗震救灾
“特殊党费”工作告一段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
一、要切实做好开具“特殊党费”收据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为交纳“特殊党费”的党员开具收据工作,确保交纳“特殊党费”的每一名党员都能领取到党委组织部门的收据,其中,交纳1000元以上“特殊党费”的党员,都能领取到中央组织部的收据。
二、要继续做好“特殊党费”上缴和相关管理工作。按照我部《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组通字[2008]26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要把党员交纳的“特殊党费”统一上缴中央组织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于一些地方和单位收缴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尚未全部上缴的,请督促抓紧做好汇款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把“特殊党费”收缴、上缴和管理的相关情况,向广大党员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关于做好“特殊党费”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工作,确保“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不出现任何问题。
三、要认真总结宣传党员参加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的宝贵经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这次党员参加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的新鲜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宣传,不断探索激发党员自觉参加党的活动、接受党的教育、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基层党建工作。
请各省(区、市)各系统(部门)党委组织部将本省(区、市)本系统(部门)开展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和开具“特殊党费”收据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8年8月底之前报我部组织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