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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交纳工作告一段落

渝组电明字[2008]44号

[日期:2008-07-21] 来源: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作者: [字体: ]
 

关于转发中组部

《关于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工作告一段落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在渝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部分中央在渝单位、金融单位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现将中组部《关于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工作告一段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截至7月18日,我市已有98.4万名党员参加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共交纳“特殊党费”12984.9万元。根据中组部要求和我部研究的意见,交纳1000元以上“特殊党费”的,出具由中组部统一印制的“特殊党费”收据;交纳500——1000元“特殊党费”的,出具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收据。近期,我们将在汇总各单位“特殊党费”交纳统计情况的基础上,迅速将中组部印制的“特殊党费”收据分发到各单位,并抓紧印制下发500——1000的“特殊党费”收据。请各单位按照渝组电明字[2008]42号文件的要求,抓紧上报“特殊党费”交纳情况汇总统计表,并按规定做好收据填写发放工作。

为准确掌握党员交纳“特殊党费”情况,请各单位抓紧进行清理、核实,避免漏统、重统,切实做到账款相符。请各党内归口统计单位于7月24日下午5:30前,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的最终数据报送我们。同时,按要求将“特殊党费”及时全部上缴中组部。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2008年7月18

关于交纳抗震救灾

“特殊党费”工作告一段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5月18日,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08]24号)。各地各单位广大党员积极响应,踊跃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截至7月17日,全国已有4324.5万名党员参加交纳“特殊党费”活动,共交纳“特殊党费”90.8亿元,中组部“特殊党费”专用账户实际到账81.8亿元。广大共产党员踊跃自愿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不仅有力地支援了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也充分显示了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体现了党的先进性,在党内外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根据目前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的情况,我部决定,截至2008年7月18日,共产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告一段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做好开具“特殊党费”收据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为交纳“特殊党费”的党员开具收据工作,确保交纳“特殊党费”的每一名党员都能领取到党委组织部门的收据,其中,交纳1000元以上“特殊党费”的党员,都能领取到中央组织部的收据。

二、要继续做好“特殊党费”上缴和相关管理工作。按照我部《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组通字[2008]26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要把党员交纳的“特殊党费”统一上缴中央组织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于一些地方和单位收缴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尚未全部上缴的,请督促抓紧做好汇款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把“特殊党费”收缴、上缴和管理的相关情况,向广大党员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关于做好“特殊党费”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工作,确保“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不出现任何问题。

三、要认真总结宣传党员参加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的宝贵经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这次党员参加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的新鲜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宣传,不断探索激发党员自觉参加党的活动、接受党的教育、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基层党建工作。

请各省(区、市)各系统(部门)党委组织部将本省(区、市)本系统(部门)开展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和开具“特殊党费”收据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8年8月底之前报我部组织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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