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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出台《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办法(暂行)》

[日期:2008-08-22] 来源:市体育局  作者:市体育局直属机关党委 [字体: ]

市体育局出台《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追究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避免行政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体育局结合实际,于近日出台了《重庆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

《追究办法》明确指出,行政过错行为是指我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使其行政行为发生违法或不当,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给我局对外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依照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行政过错追究的原则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追究办法》规定,我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办法追究: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不依照市有关收费规定进行收费,或者超标准收费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管理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  

(十)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一)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二)依照本办法应当追究的其他应予履行而不履行或违法履行的行政职权行为。

追究办法》还规定,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应按照其行政过错情节的轻重、损害结果或不良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当年年终奖金;  

(五)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七)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纪律处分;  

(八)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办法》还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应予从重或从轻、免于追究过错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驻市体育局纪检组

      200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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