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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市五中法院 郝绍彬:法官提升服务城乡统筹素质的三个重点

[日期:2008-09-01] 来源:市直机关工委文明办  作者:市五中法院 郝绍彬 [字体: ]
 

法官提升服务城乡统筹素质的三个重点

市五中法院 郝绍彬

关于市民素质内容,大概可以包括全球意识、公共意识、环保意识、进取意识、精品意识、规则意识、合作意识、自强意识和大气意识等。提升市民个人综合素质,笔者认为应该着眼于立足本职工作,从日常小事做起,全面加强自身言行仪。作为一名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基层法官,更应提高自身素养,在市民素质的提升中起好表率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部好的法律都必须有良好素质的执法人员去执行。法官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市五中法院分设建院以来,坚持以提高法官素质为核心,大力实施“以人为本、素质强院”工程,就致力于开展“建立学习型法院,争做学习型法官”活动,建立以电子阅览、图书借阅、音像欣赏为主要内容的法院文化之家;积极组织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和比赛,丰富法官生活;倡导说文明话、办文明案、做文明人,把“自强不息,开拓开放”的重庆人文精神融入法院文化建设中,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业务素质,努力构筑西部地区司法人才高地。特别是在开展“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引导广大法官深化对坚持依法治国、践行司法为民、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认识,更新司法观念,切实在司法领域解放思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妥善把握好服务工作大局、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等基本问题,法官克服单纯办案思想、自觉服务工作大局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得到强化,法官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当前,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过程中要重点从三个方面提高服务城乡统筹的素质:

一是提升支持城乡统筹,服务“314”部署的素质。法官必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重庆作为一个二元结构极为突出,大城市带大农村特征非常显著的西部直辖市,启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就是希望重庆探索出一条能够解决当前城乡发展失衡、区域发展失衡等普遍问题,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的新路。城乡统筹改革试验被赋予了先行先试的试错机制,既没有现成模式和经验可循,完全是典型的“摸着石头过河”,司法何时介入、怎样介入都是全新的课题。改革试验过程只能是行政主导为主,法律适用与政策冲突在所难免,“唯书、唯上、唯法律”,就是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具体表现。支持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就迫切需要法官更新司法观念。为此,要正确引导广大法官,凡有利于“民生”、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城乡统筹”,就应支持、鼓励和维护,宽容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审慎司法,以切实保护和鼓励城乡统筹改革试验“试错权”的落实,确保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合法行为都能得到司法裁判的支持。为此,重庆五中法院调研确立了“促进改革是根本、统一司法为原则、转变观念是关键,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统一” 的工作思路,妥善处理好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独立性与司法统一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中立性与司法为民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被动性与主动服务的关系等五大关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提升注重两个效果,维护公平正义的素质。法官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防止司法独断作怪,防止司法神秘主义作怪,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审判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用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体现公平与正义。为此,要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的“一府两院”宪法体制,克服自大思想;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克服司法万能思想;正确认识国情、社情、民情,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思想。“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追求法律效果并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效果也不是随意创制或废除规则。法官要着力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树立公正的利益平衡观、慎密的逻辑思维观、全面的综合思维观、为民的换位思考观、服务发展的大局观,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既重视个案处理的合法、合理、合情,在具体个案的解决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法律文本的规定,还需考虑纠纷的实质解决,考虑法律正义之外的各种社会因素,考虑案件处理结果的群众可接受性,努力追求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要注重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实现从个案公正到类案审理的规范和平衡。

三是提升实现案结事了,保持社会和谐的素质。法官必须在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实际行动上实现新的转变,真正以科学的理念、和谐的方法来谋划、改进审判工作,切实履行好辨法析理、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的司法职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案件上诉率、申诉率、上访率居高不下,意味着当事人并没有认同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矛盾纠纷并没有在司法审判环节得到彻底解决。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必须正确处理好依法审判与服判息诉的关系,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把保护诉权与满足诉求、依法判案与释法说理、罢访息诉与人文关怀、规范执行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诉讼权利受到尊重、合法权利得到保障”的工作机制,正确处理好司法权的有限性与当事人诉讼目的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处理群体事件的紧急性之间的关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政治、行政综合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善于把法言法语转化为群众听得懂的群众语言,让群众明白理解、信赖法院的裁判,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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