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加强和改进
中央党政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发[1998]3号)
中共中央于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三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发出批转《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党政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党政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中央决定,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委员会分别改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分别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工作。
我们党是执政的无产阶级党政,党政领导机关党的建设是整个党的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必须加强和改善。各级机关党的组织主要任务是要按照十三大的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集中主要精力,切实搞好自身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开放服务,保证党和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努力开拓一条适应改革需要的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路子。各级行政领导,要热情关心和支持机关党的工作。
中央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配备问题,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在机构改革中统筹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组织的体制,各地可从有利于加强机关党的工作出发,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中央不作统一规定。
中共中央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三日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的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重庆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党政机关领导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执政党的地位的巩固,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重点,紧密结合市委每年的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党员教育。帮助党员从总体上领会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精神,从各自工作的领域对邓小平理论的有关内容进行系统的钻研和理解,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精髓,学习小平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和科学态度和创造精神,提高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六条 根据《条例》规定,从我市实际出发,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局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九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就为部门中层正职担任。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由直属机关党工委任免。
第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在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同时,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检委、同级党的机关工委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其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长或委员)兼任;不设党的纪检委员会的机关,其纪检委员可由同级党委委员兼任。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可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列入部门内设机构序列,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可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也可由部门中层正职专任。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划拨。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或申诉。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五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织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为重点,紧密结合市委每年的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党员教育。帮助党员从总体上领会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精神,从各自工作的领域对邓小平理论的有关内容进行系统的钻研和理解,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精髓,学习小平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造精神,提高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党校、干校等干训基地,完善党员干部脱产进修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订学习教育计划,坚持党员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建立党员干部学习考核制度。加强检查督促,把学习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每月一次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定期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在党内通报整改措施,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每年一月底以前,督促将上年度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写出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半年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协助领导班子制定和实施创建先进领导班子的规划;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市委和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和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列入机关行政编制。50-100人的部门,配备1-2人;100-150人的部门,配备2-3人;150-200人的部门,配备3-4人;不足50人或200人以上以及直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配备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九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在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同时,须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其他专职党务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应及时交流;要有计划地选拔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到其他部门工作,选拔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到机关党组织工作,使机关党的工作部门逐步成为干部经受多岗轮换锻炼的重要基地。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委(党组)工作议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专题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
(四)党委(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一条 各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县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重庆市委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党的工作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委发[1991]5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
市委同意市级机关党工委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党的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级机关党组织要在贯彻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中,认真抓好党的建设。要从党所担负的历史重任和反对“和平演变”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廉洁、高效、务实的要求,加强保证监督工作,教育党员、干部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克服官僚主义,立足本职,服务基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各部门领导要重视关心这项工作,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使机关党组织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的胜利完成。
区、县委机关党组织也可参照《暂行规定》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三日
重庆市市级机关党的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要聚精会神地抓党的建设”的决策,健全和完善机关党工委领导体制,根据《党章》、《准则》和党中央、省委、市委近年来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市级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机关党的建设是全市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级机关担负着艰巨的历史任务,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考验。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务工作者,必须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现时紧迫感,面对现实,把握未来,以实际行动切实改变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薄弱的状况。
第三条 市级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必须坚持“把我们党建设成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的根本指导思想,遵循:坚持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把思想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首位;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团结和统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确保各级领导核心由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的人组成;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学习、研究和传播等根本建党原则和要求,为提高机关党的战斗力而奋斗。
第四条 市级机关党的工作,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心,以党员教育为根本,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作基础,以反对腐败保持廉洁为重点,以严格党的纪律和加强党内监督作保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这个关键问题,强化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建设“廉洁、公正、求实、高效”的市级机关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市级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体制
第五条 市级机关党的工作实行党工委领导体制。中共重庆市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市级机关党工委),是市委的派出机构和工作部门,按部级纳入市委的编制序列,统一领导市级机关党的工作。
第六条 市级机关党工委领导成员由市委任命。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设书记一名(由市委领导同志兼任),副书记三名(其中常务副书记一人)。工委机关设办公室、研究室、组织部、宣传处等工作部门。工委党校是教育、培训机关党员干部的基地。
第七条 市级机关党工委的主要职能是:
1、提出市级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指导基层党组织搞好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做好机关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2、负责审批市级各部门机关党组织、纪检组织的建立,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以及处级专职党务干部的任免;
3、指导机关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市委反映市级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
4、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机关发展党员和违纪党员处分的审批;
5、按照市委的分工,负责对机关党员干部、基层党的工作骨干和新党员进行培训和轮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6、对机关工会、团工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实行统一领导;
7、执行市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中共重庆市市级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下称市级机关纪工委),是市纪委的派出机构,受市纪委和市级机关党工委双重领导,领导市级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市级机关纪工委由七人组成,设书记一名由市委任命,副书记一至二名。书记配党工委副职级干部,纪工委委员在征得市纪委同意后,由市级机关党工委任命。纪工委设处级办公室。
第九条 市级机关纪工委的职责和任务是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工委抓好党风:
1、指导、协调市级机关各党组织和纪委对党内违纪案件的查处;
2、受理党员的申诉和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控告、举报;
3、按权限立案并检查党内违纪案件和审批违纪党员的处分;
4、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纪律监督;
5、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党的纪律和党性党风教育,搞好机关党风和廉政建设;
6、抓好市级机关纪检组织的建设;
7、协助市级机关党工委,做好机关纪检干部的考核、任免、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 市级机关党内违纪案件检查的分工是:
正部局级党员干部违纪,以市纪委立案检查为主,市级机关纪工委协助;
副部局级党员干部违纪,由市纪委批准立案,以市级机关纪工委检查为主,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协调;
处级党员干部违纪,由市级机关纪工委批准立案,并指导所在机关党组织或纪检组织检查;
处以下党员干部、工人党员违纪,由所在机关党组织或纪检组织立案检查,报市级机关纪工委备案。
违纪党员的处分批准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党工委主要是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搞好规划协调、进行督促检查等方式,支持和指导机关各部门党组织独立负责地行使自身的职权。各部门机关党组织、除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部务会)和市级机关党工委请示、报告外,应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党工委与各部门党组,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配合协调,共同抓好各部门机关党的工作。市级机关党工委负责检查督促以及与部门党组共同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1、落实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培养考核和确定党群组织干部,特别是机关党委(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的使用;
2、解决部门机关党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管理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4、抓好部门中心组的政治理论学习;
5、市委向各部门布置并授权机关党工委检查督促的有关工作等。
第三章 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机构、
编制、干部配备和任务
第十三条 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在机关单位中的战斗堡垒,是对机关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或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分别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有直属单位的称直属机关党委)、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各级机关党组织委员会,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文件)的规定,通过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组成,应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书记由本部门现职领导干部兼任,也可由本部门副职级党员干部专任(为党组成员,或列席党组会)。另设副书记一至二名,其中专职一名,由处级干部担任。书记、副书记应选配党性强、作风正,具有较高思想、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并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同志担任。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职期间一般不要调动,因特殊情况必须调动时,应事先取得市级机关党工委同意。
第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如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党委办公室),应专题报告市编委审批。其专职党务干部,要按渝委发[1989]23号文件规定“一般按干部、职工总数的1%配备”,在本部门控编内调剂。
第十七条 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及其它各种错误思潮,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2、从严治党,加强自身建设。抓好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加强党员管理,坚持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
4、协助行政领导管理机关党群组织的干部,参与人事部门对机关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评议,对行政干部的提拔、任免、奖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统战工作;
5、对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实行领导;
6、在党组的指导下,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改善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保证本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
7、承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十八条 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根据规定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并将职责、任务逐项分解,采取评分考核的办法,逐步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目标管理。
第四章 市级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市级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机关党组织实现“保证、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其主要任务是:调动党员、干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完成机关工作任务,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机关干部职工队伍。
第二十条 市级机关党工委在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领导所属机关党组织,按照正面教育和疏导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共产主义为核心的精神文明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国内外政治形势和任务等政治教育,指导所属机关党组织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机关业务活动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党组织,在市级机关党工委的领导和单位党组的指导下,在本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责任。机关党组织的办事机构,是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级各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2、抓好自身和直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
3、抓好党员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
4、组织、发动全体党员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举办各类人员的政治理论培训班;
6、指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学习雷锋、焦裕禄等活动,进行“创先争比”的竞赛和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7、协助行政和后勤部门为职工办实事,解决后顾之忧。
第二十三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党组和各级行政领导,要加强机关政工机构的建设,党员和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要配专人抓宣传教育工作,并解决必要的宣传教育经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级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分级负责的制度,按照职责范围,一级抓好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业务,做好各自管理和联系的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行政、后勤部门要配合政工部门,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有关实际问题。
第五章 市级机关的党风和廉政建设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是现阶段机关党的工作的重点。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为全市做出表率。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做法是:
1、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内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中发[1989]6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批转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八个规定(渝委发[1989]21号文件),坚持不懈地把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解决好。
2、要遵照“一要坚持、二要持久”的方针,重点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负责任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敲诈勒索,贪污受贿,道德败坏,腐化堕落,挥霍浪费,私分公款公物;利用职权 为亲友谋取私利以及多占住房、高标准装修住房等问题。坚持查处大、要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在党内外公布处理结果。
3、市级机关的经济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公用事业部门、政法部门的党组织、纪检组织,要同行政领导一起,大力加强行业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坚决刹住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要支持、监督行政在直接同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上,推行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强化各方监督。要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的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4、要参与组织、人事部门,搞好提拔和任用干部的工作。提拔任用干部必须按党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办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违反中央规定,任人唯亲、结帮营私、搞不正之风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要教育、督促机关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于律己、模范带头,管好家属、子女和亲友,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部门,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切实负起党风和廉政建设的责任。机关党的工作干部和从事执法、执纪部门工作的共产党员,必须秉公执法执纪,严禁徇私枉法,以模范行动和出色的工作,在机关党风和廉政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级机关党工委要定期检查、总结交流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情况,坚决查处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破坏党群关系的各种腐败现象,及时报告市委,采用适当方式向党内外通报。
第六章 市级机关的党内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级机关的党内监督,是机关党组织重要的职能。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党章》、党规,揭露、纠正和防止腐败现象,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作风,保持市级机关的清正廉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在机关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市级机关的党内监督,是依靠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力量进行的监督。每个党组织和党员都是监督者,都要自觉地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又都是被监督的对象,都要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市级机关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县处以上党员干部,特别是部、委、办、局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在行政、经济管理、监督执法部门掌管人、财、物和实施执法的党员干部。
第三十一条 市级机关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1、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准则》,履行党组织的职责,行使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的义务;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按决策程序办事,在用人问题上坚持“四化”标准,任人唯贤、公道正派;
4、为政清廉,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克己奉公,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5、恪尽职守,勤政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基层、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级机关党内监督的主要作法是: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所有党员都应编入党小组,并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在生活会上必须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机关党支部、党小组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作详细记载,每半年公布一次,各部门机关党组织,要将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半年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市级机关党工委,党工委在抽查汇总向市委报告的同时,向全机关通报。
2、按照中央[1990]7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制度。机关党组织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六项工作:
(1)督促单位领导班子每半年(上半年七月底以前,下半年在翌年一月底以前)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2)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如实转告单位领导、出席人或在会上通报;
(3)通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党工委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会议;
(4)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纪委书记要列席民主生活会,并负责任地发表意见;
(5)如实整理民主生活会记录,由主持人签发,并在会后15日内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党工委报送;
(6)协助、监督领导班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有关问题的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采用适当方式向下属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反馈,同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
3、坚持机关党组织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机关党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党总支一般每半年、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党员的监督;
4、坚持部门党员领导干部通报工作的制度。机关党组织要及时收集本机关建设中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领导干部向党员或群众通报工作,交流思想,加强监督;
5、按照中发[1988]13号文件的规定,每年评议一次党员,把“评处”工作制度化;
6、坚持协助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评议和考核干部的制度。机关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主动负责对本部门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7、建立对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的分析和违纪线索、问题、案件的查处和上报制度。党组织和纪检部门要经常检查、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违纪案件,要督促单位领导,组织力量坚决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凡党内问题查处结果应在党内公开;
8、市级机关党工委坚持定期听取区县和企事业单位对市级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意见的制度。将基层反映的情况如实转告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市委;
9、市级机关纪工委,要加强对市级机关“党风、党纪监督电话”的管理,切实办好每件党内外群众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党内外群众通过反映情况、批评、建议、举报、控告等方式,对市级机关党员干部进行监督,以及被监督者对涉及自己的问题提出申诉和说明,都是各自的正当权利,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予以认真保护。对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提出的问题,要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及时给予相应的答复。
第三十四条 市级机关的党内监督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级机关党工委、纪工委直接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机关党组织、纪检组织具体实施。党工委每年召开一次监督工作总结会议。对认真执行监督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宣扬奖励,对失职和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市级机关党的统战工作和工青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新形势下机关党的统战工作,包括人民政协工作、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非党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和宗教工作,对台工作、侨务和海外统战工作等范围。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0号文件)的要求,把统战工作列入机关党的建设、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第三十六条 市级机关党组织,加强和改善机关统战工作的任务和作法是:
1、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进行统战理论和方针、政策的教育,提高对统战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
2、市级机关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分管,机关党组织要有人兼管,统战工作较重的单位要设统战委员;
3、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密切与本单位统战组织、统战对象的联系与合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民主协商、听取意见、通报情况、宣传党的政策、广交朋友、联络友谊”等制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4、督促单位领导,认真落实党的各项统战政策,解决统战组织和人员的实际问题,有关文件要及时传达或送发他们,有关会议或活动应邀请他们参加,支持他们按照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及各自的章程和制度开展工作,要诚恳地听取他们对机关党的工作和机关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他们工作中的成绩要充分肯定,及时宣扬。
第三十七条 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市级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机关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妇女小组),接受同级机关党组织和它们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机关党组织领导为主;其上下组织关系应与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关系相一致。
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受市总工会和市级机关党工委的双重领导,以机关党工委领导为主;部委办局机关工会,受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和本单位机关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以机关党组织领导为主。
市级机关团工委,受团市委和市级机关党工委双重领导,以机关党工委领导为主;部委办局机关团组织,受市级机关团工委和本单位机关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以机关党组织领导为主。
市级机关各妇委会(妇女小组),是市妇联的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和市妇联、市级机关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领导,主要是:
1、支持工青妇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
2、充分发挥共青妇组织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和在机关建设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
3、指导工青妇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有关群众工作的指示;
4、协商、推荐同级工青妇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选,及时研究、决定和解决机关工青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协调机关工青妇组织与行政领导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共同在机关建设中发挥作用;
6、机关党组织有关的会议,要吸收工青妇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第八章 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党中央的要求,市级机关各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对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负有指导、关心、支持的重要责任,机关党组织必须接受党组的指导,主动争取行政领导的支持,坚持向上级党组织负责与向本单位党组(部务会)负责的一致性。
第四十一条 党组和行政领导,指导、关心、支持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机关党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列入党组(部务会)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指导,作出决策,保证机关党组织工作正常开展。
2、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机关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编制和领导班子入选,尤其要选配好专职书记和专职干部。
3、支持和帮助机关党组织行使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本单位行政干部的考核、评议、提拔、调动和奖惩,要有机关党组织参加并听取意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应由机关党组织管理。
4、机关重大业务、行政工作的决策实施过程,要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或建议,并通过党组织发动党员、干部和职工,保证行政决策的实现。
5、尽可能吸收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干部参加有关会议,在阅文件、听报告、外出学习、培训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第四十二条 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要为机关党组织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应列入部门财务计划,由行政经费开支。
第四十三条 机关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机关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承担党组织分配的党务工作。要把亲自抓机关党的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的一项职责,列入每年干部评议、考察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党组和行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宣扬机关党的建设的成绩和经验;要充分理解、信任、关心机关党务工作者和政工干部;党校、党建、社会科学等研究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理论研究,为开创机关党的工作新局面创造良好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
第四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工作,按《党章》和中央、省、市委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级机关党工委负责解释,并督促、检查、奖惩其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市委批准之日起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转发
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重庆市市级
各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委办[1998]33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
经市委同意,现将中共重庆市直机关工委《关于重庆市市级各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参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1998年12月18日
关于重庆市市级各部门
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意见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是党章规定党组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关键。为了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党组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8]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市直机关的实际,就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南,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经常性的、卓有成效的指导,努力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本部门机关党组织建设成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机关改革和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确保机关两个文明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原则:
1、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各部门党组要深刻认识党章赋予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职责任务的精神实质,增强执行党章的自觉性,一手抓机关行政业务工作,一手抓机关党的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依靠党组织做好工作的原则。党组担负着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任务的责任,必须依靠机关党组织发挥政治优势,调动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把党组的任务付诸实现。
3、把握政治方向的原则。党组必须把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部门经济、业务工作顺利开展作为指导的重点内容,突出政治把关,保证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方向,使机关党的建设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
4、充分信任、放手工作的原则。党组对机关党组织应充分信任,委以重任,不搞包办代替和行政命令,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行使“管党”职权、教育职能和监督职能,鼓励机关党组织大胆管理、严格监督、开拓工作。
5、办实事、求实效的原则。党组居于部门核心领导的地位,对机关党组织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切实解决,做到知实情、鼓实劲、办实事,达到求实效的目的。
6、模范带头的原则。党组及其成员要以身作则、身先士卒,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抓机关党的工作,党组一班人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努力提高指导的说服力、影响力和权威性。
二、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任务
1、指导机关党组织依据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市委及党工委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的实际,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全面履行机关党组织的职能,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指导机关党组织抓好机关的政治理论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机关党员干部的头脑,不断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党员干部队伍。
3、指导机关党组织围绕本部门经济业务工作,协助行政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育、发动机关党员干部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建设建功立业。
4、指导机关党组织根据本部门机关工作和党员干部的特点,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本部门行政领导开展反腐败斗争,搞好勤政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为民、求实、廉洁、高效的机关形象。
5、指导机关党组织发挥政治优势,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统战工作的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6、指导机关党组织对本部门直属单位党的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加强和改进直属系统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三、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途径
1、将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党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范畴,进行严格管理、定期考核。部门党组每年至少两次专门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集体讨论研究机关党的工作,对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等重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其具体作法:
(1)对机关党组织年度工作的计划安排进行集中指导。每年初,党组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机关党组织的工作作出考核评价;同时根据党组全年工作任务,提出机关党的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指导机关党组织通过组织程序,形成本年度机关党的建设的安排部署;对当年度解决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党组集体讨论,形成决议。
(2)根据机关党组织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党组要掌握机关党组织工作的进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矛盾;根据形势、阶段性任务的变化,及时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指导机关党组织始终围绕部门工作中心开展工作,防止机关党的工作出现“游离”和“两张皮”的现象。
(3)围绕部门工作中心,抓住关键问题进行具体指导。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出台,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和实施、本机关带倾向性的问题等,党组都要具体指导机关党组织紧跟形势、紧贴中心,卓有成效地开展。
(4)对机关党内开展的重大活动、重大工作进行及时指导。在机关党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处理党内违纪案件、吸收新党员、“创先争优”评选、换届选举等重大工作时,党组要指导机关党组织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按照党的组织程序和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2、吸收不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参加党组或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机关建设中的重大活动。党组部署工作要依靠机关党组织做好宣传、动员和教育工作,检查、总结工作也要依靠机关党组织参与领导、协调和监督。在机关组织人事工作中,涉及到干部职工的考核、提拔、调动、奖惩等,要尊重党组织的发言权,并负责任地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要真正把机关党组织视为政治上的帮手,为机关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政治监督”的作用创造条件。
3、党组要高度重视机关党组织的组织建设,把选配好机关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副书记,当作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加强部门机关党的建设、培养锻炼和考察干部的重要途径来抓,使党组的指导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干线畅通。其具体作法:
(1)建立健全机关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党组要根据党章的规定、本机关的职能职责和党员人数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机关党委(直属单位较多的应建立直属机关党委)或总支、支部的意见。机关党委应设办事机构 机关党委办公室。坚持以机关处室建立党支部,选举产生党的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担任。
(2)配备强有力的机关党组织负责人。专职书记或副书记要选配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身体素质好的同志担任。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以利于干部成长,尤其是年轻干部脱颖而出。
(3)坚持高效、精干的原则,为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选配好工作人员。基本条件是:热爱党务工作,遵守党纪国法,乐于奉献,善于学习,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综合概括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身体素质较好,特别要注意选配45岁以下的年轻同志。
党组在党务干部的配备上,要适当注意拉开年龄档次,形成梯次结构。要切实克服“照顾性”、“搞过渡”安排的问题。机关专职党务干部的数额,应按照机关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2%配备。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纳入本单位行政机构和干部职数序列。
(4)加强机关党务干部的培养教育,关心党务干部的成长。党组在对党务干部的评选先进、晋升提拔、岗位轮换,福利待遇等方面,要与机关业务干部一视同仁。要把党务干部的培养教育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培训、调训、进修等多种方式,提高机关党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注意解决好机关党务干部队伍中年龄老化、思想不稳定等问题。
4、党组要为机关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党务工作的活动经费,党务干部接受培训、必要的外出考察学习等项开支,应列入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机关党组织所需办公场地、设施等,要尽力保证并逐步改善。
四、机关党组织要自觉、认真地接受部门党组的指导
1、在围绕党组的中心任务和重大部署,制定规划、计划,开展机关党的工作时,要认真接受党组的指导,把握党组工作的中心、目标及要求,找到监督、协助的结合点,防止机关党的工作脱离部门中心。
2、在接受和完成党组交办的重大任务时,要认真接受党组的指导,以了解党组任务的目的意义、时间要求,按照党组的意图,领导、组织党员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3、在接受和完成上级党委、党工委部署的工作任务时,要及时接受党组的指导,以求得时间、人力、物力上的保证,使上级的工作与部门工作有机结合。
4、在组织、管理党组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协助党组领导班子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开展机关党内监督中,必须接受党组的指导,以了解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5、协助党组参与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上,要接受党组的指导,以妥善处理与干部、人事管理部门的关系,体现党务干部的原则。
6、在加强对机关群团组织的领导上,必须接受党组的指导,以合理设置机关群团组织、妥善配备人选、协调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等。
7、在涉及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特别是党组织机构的撤并、换届改选、组织发展、对党员的表彰奖惩等重大问题上,要接受党组的协调、指导,使机关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部门的实际,更好地推动机关的整体建设。
机关党组织书记和副书记要树立必须接受党组指导的意识,站在党组工作的全局,把党组的意图和要求与党员群众的意见有机结合,通过党的组织程序,上升为党组织的工作思路,形成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并负责实施,取得效果。
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贯穿于机关党组织工作的各个环节,机关党组织要主动争取、主动汇报、主动联系,接受经常性的指导。
五、机关党工委要与各部门党组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部门党组和机关党工委工作目标、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政机关中得到落实。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尊重、密切配合,使党组的“指导”力量和党工委的“领导”力量融为一体,取得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的最佳效果。
部门党组与机关党工委协调配合中应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1、落实本部门机关党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培养考核和确定本部门党组织的干部,特别是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书记和副书记以及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干部的任用;
3、经党工委审议或审批的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和党务干部及违纪党员干部处理中的有关问题;
4、本部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民主生活和中心组学习以及处以上干部理论培训中的有关问题;
5、完成市委、市政府向各部门布置并授权机关党工委检查督促的工作任务中的有关问题等。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实施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办法〉
的 意 见》
(渝机工委发[1999]02号)
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中共中央颁发的机关党的工作《条例》,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市委制定的实施《办法》,是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的贯彻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把市直机关党建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贯彻《条例》和《办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市直机关党组织贯彻《条例》和《办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市委的领导和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的特点,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贯彻《条例》和《办法》,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协助、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任务的完成,推进机关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市直机关党组织贯彻《条例》和《办法》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三年的努力,机关党组织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领导班子建设明显加强,专职党务人员年龄、文化结构明显改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得到改进,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新的提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有所改进,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党内监督的力度加大;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取得进一步的实效,以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讲求高效为主要标志的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取得新的进展。
二、贯彻《条例》和《办法》的主要任务
1、做好党组织的设置工作
市直机关各部门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机关党组织任期届满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前,须报工委审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工委批准。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人选,在选举前须报部门党组(党委)和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报工委审批;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专职副书记应由部门中层正职干部担任;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经部门党组(党委)同市直机关工委协调同意后,由工委任免。
市直机关所属处室、直属单位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置党组织。部门机关党委直属的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经选举产生后,由机关党委审批。书记可由直属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基层党委,设专职副书记。
设立机关党委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应设置机关纪委(有直属单位的称直属机关纪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和调整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各部门机关纪委书记一般由机关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部门可设专职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相应由正处或副处级干部担任。各部门直属单位设立基层党委的,一般设同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不设纪委的要设纪律检查委员。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应在机关党组织中设纪律检查委员。
2、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1)机关党组织要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内容,根据党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教育。要坚持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放在党员教育工作首位,进一步掀起理论学习的新高潮。要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提高机关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要坚持党员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负责人讲党课制度,坚持党员特别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短期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党员政治理论泥塑的检查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和提拔任用干部的必备条件。
(2)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管理。要坚持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在保证党员定期过组织生活的基础上,做到丰富形式,充实内容,活跃气氛,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有效性。要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要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和“创选争优”活动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内管理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带头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3)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要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政治审查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提高新党员质量。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问题。
3、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
(1)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增强监督意识、积极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办法,强化领导集体内部、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努力拓宽监督的渠道,切实加强事项、事中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监督的内容,按《条例》规定的八项内容执行,特别要强调能否依法行政,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廉洁自律。要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有人、财、物管理职权等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的监督。每个党员尤其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机关党组织要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权力。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责任制,逐级明确党内监督的责任,把党组织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的监督,落实在各级党组织的日常生活和管理中去。下级党组织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上级党组织要把党内监督工作的情况列入对所属党组织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监督责任制。
(2)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对党员领导干部,一是要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二是督促其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党组织要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特别是在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向工委写出报告。
(3)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或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列席本部门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部署重要的行政业务工作、讨论机关内部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重要会议。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党员干部大会由机关党委组织,由行政负责人作出安排。
(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认真对待群众举报违纪行为和反映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对群众来信、来访,要及时回复、处理。
4、积极参与干部管理工作
(1)机关党组织要按《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党的关系在机关党委的直属单位党委、纪委正副书记,机关处室支部正副书记,在选举前经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后报机关党委审批。任职期间需要调整时,由干部人事部门征求机关党委同意后,由机关党委任免。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干部,由机关党委提出人选,与干部人事部门协调后共同进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机关工、青、妇群众组织负责人和工作机构的干部,由机关党组织提出人选,与干部人事部门协调后共同进行考察,按照各自的程序办理任免手续。机关党群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机关党组织协调。
(2)机关党组织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处、科级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干部人事部门在呈报党组(党委)审批前,须征求机关党委的意见。机关党委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党员群众的政治和组织优势。掌握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把握参与干部管理工作的主动权。
5、强化思想政治工作
(1)机关党组织要加强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要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协助党组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培训,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协助领导班子制定和实施创建先进领导班子的规划,促进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发挥表率作用。
(2)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改革和业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职工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3)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教育、动员和督促检查作用,推动以“创建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的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主要目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机关党委要指导机关群众组织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协助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6、加强对机关工、青、妇组织的领导
机关党组织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机关党委要有书记或副书记分管群众组织工作,及时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握好政治方向。
(2)帮助他们健全组织机构,配好领导班子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3)支持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围绕中心工作,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7、做好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机关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
(1)各部门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配备,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应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青、妇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按照各自上级的规定执行。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其工作业绩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2)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事机构的设置,应符合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从各部门的实际出发,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行政机构和编制较多的部门,机关党委应单独设置办事机构,按照规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承担党委、纪委的日常工作。
二是行政机构和编制较少的部门,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可在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实行交叉任职,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是行政机构和编制很少的部门,可以不设机关党委办事机构,但要配备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专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
(3)要有计划地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未参加党校脱产学习的机关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副书记和部(室)负责人,必须分期分批作出安排。要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使专职党务干部成为复合型的干部。要组织专职党务干部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技术和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安排中青年专职党务干部参加本部门的有关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并掌握一至两门与部门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各部门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或组团出国(境)考察、培训时,应安排党务干部参加。党务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进一步培养、使用和交流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情况和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干部到基层锻炼,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4)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各部门机关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和副书记的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党委工作部门的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要及时进行交流轮岗。要有计划地挑选处室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以提高他们“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和能力,并以此作为培养选拔复合型干部的一个重要途径。各部门机关党委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专职党务干部交流的规划和措施,在保留一定骨干的前提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计划地推进党务干部交流工作。
(5)市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机关纪检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部门行政经费预算,单设项目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划拨;如遇特殊工作任务,应拨专项经费。
三、加强对贯彻《条例》和《办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市直机关党工委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总体规划,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的措施;检查督促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2、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党组织贯彻《条例》和《办法》工作的指导。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党组(党委)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听取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讨论机关党的工作,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把《条例》和《办法》落到实处的指导性意见。要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转发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重庆市市级各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1998]334号)精神,增强指导意识,加大指导力度,落实指导责任,与机关党工委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3、市直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市直机关党工委对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必须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提出宏观分类指导的意见,认真督促检查考核,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缺乏活力、工作落后的予以批评和必要的整改;各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有重要的指导责任,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是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振奋精神,乘势而上,抓住贯彻《条例》和《办法》的大好契机,努力把机关党的工作向前推进。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转发
《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
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渝委办[2001]56号)
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积极参与,认真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2001年5月10日
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在市直机
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意见
(2001年3月8日)
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市委《实施办法》,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党组织观念,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运用有效载体,充分调动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机关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根据党章、《条例》要求和市直机关的实际,现就市直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市直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市委一届八次全委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机关中心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大力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创机关党建工作新局面。
在市直机关中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指示的重要举措;是完成江总书记交办的“四件大事”,走在西部大开发前列和实现重庆新的振兴的现实需要,是结合市直机关实际,探索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其目的是要进一步落实部门党组(党委)和主要领导人抓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制,激发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级党组织抓好党建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克服就党建抓党建或就经济建设抓经济建设的“两张皮”倾向,把机关党建、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融为一体,同步推进;进一步在市直机关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风气,大力推进市直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市直机关的党建真正走在全市党建工作的前头,为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和我市在新世纪的振兴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条件和主要内容
(一)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好
1、政治坚定。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议和指示,自觉维护市委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2、学风优良。认真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班子成员学习自觉性高;能够结合工作实践进行理论思考,写出质量较高的学习体会文章;能够运用理论指导部门实际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性水平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党员领导干部坚持讲党课,成为组织和带领广大党员讲学习的表率。
3、团结协调。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党组(党委)工作规则或议事规则健全;领导干部民主作风好,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搞“一言堂”;班子内部团结,工作协调;能以“三讲”精神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4、勤政廉洁。班子成员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作风深入,勇于开拓进取,政绩显著;执行中央和市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措施得力、监督到位;领导班子成员无违纪违法问题,对本单位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查处及时,纠正彻底。
(二)党组(党委)重视抓机关党建工作
1、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市委的《实施办法》和《关于重庆市市级各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制定了本单位的实施意见,措施得力,贯彻落实效果好。
2、党组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确定了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考核把党建工作与机关行政业务工作同时考核。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落实责任,认真抓好机关党的工作。党组切实把机关党的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摆上日程,纳入考核,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领导。
3、吸收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和专职副书记参加本部门党的建设、创建文明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和其他重要业务工作会议;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认真听取机关党组织对机关行政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的意见和建议。
4、党员领导干部在机关党的建设中起表率作用。能够带头参加机关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机关党组织交办的各类任务,能够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内生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三)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1、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九条主要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认真落实市委和市直机关党工委的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及时向党组(党委)请示汇报,并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
3、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党支部工作制度健全,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民主生活会、“创先争优”等制度比较好,能按期换届改选。党支部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抓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对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
4、加强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自身建设。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成员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工作能力较强,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情况,安心热爱党务工作,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委员会一班人认识统一,步调一致,在工作中讲党性,顾大局,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四)机关党建促进了机关行政任务的圆满完成
1、业务工作成绩显著。圆满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成绩突出。
2、精神文明建设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健全,有创建规划和措施,群众性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成效显著。
3、机关作风优良。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机关作风新的“八条规定”,精简会议、文件和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机关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得到基层好评。
三、组织领导和评选方法
1、组织领导:市委成立创建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领导小组,对创建活动实施统一领导。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直机关党工委,由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实施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部门党组(党委)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党组负责,“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宣传。
2、评选时间:评选表彰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首次评选时间定于2002年。
3、评选程序。先由各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自评,向市直机关党工委报送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然后由市直机关工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选,符合条件的报市委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查验收,经市委批准后,授予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4、评选比例: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受表彰比例控制在15%以内,以确保受表彰单位的先进性、典型性,真正起到榜样示范作用。
5、评选要求: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严格评选条件,好中选优,不搞平衡。评选实行届期制,不搞“终身制”,获得称号的单位在期满后重新参加下届评比,可连评连获称号。获得称号后,若发现有重大问题,予以撤销称号。
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在市直机关
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办法
(渝机工委发[2001]6号)
根据市委办公厅[2001]5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市直机关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顺利、健康地进行,现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意义,提高创建的自觉性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面迈向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搞好市直机关党的建设,对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在我市的贯彻执行,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是市委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是充分调动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级机关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广大党务工作干部和党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向前发展的有效载体和激励机制;是促进党的建设与机关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抓好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开展,将有利于部门党组(党委)和机关各级党组织找准工作的着力点,有利于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证。市直各部门党组和机关各级党组织,必须提高认识,明确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意义,以市委办公厅[2001]56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这项活动顺利、健康地进行。
市直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机关中心工作,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方针,大力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激励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级机关党组织抓好机关党的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开创机关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二、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范围和对评选条件的要求
凡党的关系在市直机关党工委的各市直机关单位,均要按照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
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基本条件,市委办公厅[2001]56号文件已经明确,各单位要按照这些基本条件,充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增强创建的可行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党工委将依据市委办公厅[20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每年党建工作任务,制定考评细则。
三、方法步骤
1、制定规划。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机关党组织要按照上级的要求,针对自身实际,认真分析本单位党建工作的现状,制定出本单位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实施规划。实施规划要具体实在,简明扼要,特别是要将评选条件量化、细化,便于操作和对照检查。各部门创建规划要及时报送市直机关党工委,同时向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内外群众公布,以接受监督。
2、自检自查。各单位每半年结合单位党建工作实际,进行一次自查。按照创建活动的要求和目标、规划,检查创建规划的落实情况,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市直机关党工委有重点地组织检查,并向市委报告。
3、总结申报。当年度的总结自评,在次年的三月底前进行。部门党组(党委)及机关党组织要分别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自评,经机关党员和群众评议,党组(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最后评估,同时提出下年度规划。各部门、单位的当年总结和下年规划材料要报市直机关党工委。
4、评选表彰。由市直机关党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对市直各部门的创建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在此基础上,以片区为单位组织评选。通过考核、评选,对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市直机关单位,经市委同意后,授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由市直机关党工委在“七一”前,采取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活动开展不力,问题较多的班子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帮助。评选表彰单位的比例控制在市直机关单位总数的15%以内,评选表彰原则上两年一次。首次评选时间定于2002年。评选要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严格评选条件,好中选优,不搞平衡,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评选实行届期制,不搞“终身制”,获得称号的单位在期满后重新参加下届评比。获得称号后,若发现有重大问题,予以撤销称号,以保证受表彰单位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真正起到榜样作用。
四、组织领导
创建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实施。市委成立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并设立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办公室。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评选时要征求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意见。
五、保证措施
1、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对于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性,提上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要成立创建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领导专人分管,做到实施有规划,活动有目标,落实有措施,查评严肃认真。
2、建立健全和坚持有关制度。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学习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抓党建责任制,调查研究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狠抓落实,常抓不懈。
3、坚持开门创建。各部门要把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规划、目标、计划、措施公诸于众,实施中要提高透明度,检查、考核要广泛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形成民主监督的机制。
4、搞好结合,注意实效。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一定要搞好结合,注重实效,要以促进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为主线,以促进机关中心任务完成为目的。要把创建活动与促进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创建的实效性;要把创建活动的成绩与对部门党组(党委)、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奖惩、选拔、使用结合起来,对创建活动搞得好的单位,要大力表彰,对开展创建活动差距大的单位,要进行帮助整改。每次创建活动评比结束后,市直机关党工委要形成专题总结,报告市委。
5、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市直机关党工委要对各部门开展创建活动进行经常性综合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分类进行指导。重点抓好“制定年度规划”,“自检自查”、“总结自评”、“考核表彰”四个环节;确定一些部门作为联系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带倾向性的问题。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党建工作先进单位”
创建活动的意见
开展“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是近年来市委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党的建设,扎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按照市委的要求,精心组织,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长江上游经济中心这个大局,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在市级机关把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进一步开展下去,切实抓紧抓好,真正实现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机关党建工作走在基层党组织的前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在市级机关开展“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是促进市级机关党建工作与行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机关党建工作抓得如何,直接影响党员干部队伍素质,直接影响机关党组织的先进性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在我市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市委各部委、市级机关各单位和部门党组(党委)要自觉克服工作忙、任务重、创建活动难开展的畏难情绪,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管党意识,坚持从严治党,提高对新形势下深入扎实地抓好机关党建工作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要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健全工作运行和激励机制,完善考核办法,调动全体党员的创建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围绕全市改革开放大局和机关中心工作开展创建,做到创建活动渗透和服务于行政业务工作,在运作时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二、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不断丰富创建活动内容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市委各部委、市级机关各单位和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和标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把党的十六大的新观点、新论断和新要求融入到创建工作之中,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创建工作内容,明确阶段工作目标。要组建强有力的创建工作班子,建立创建工作责任制,将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人,实行层层负责,分头抓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使机关广大党员干部人人参与,形成齐心协力抓创建的良好态势。
今年的创建活动,要围绕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来规划和实施。要根据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充实创建活动内容,增添考核指标,使创建活动成为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顺利开展的有效载体和保证措施。要认真开展党员队伍基本状况调查研究,摸清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要大力宣传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要总结和推广“党员示范岗”等活动把党员亮出来的办法和经验,探索机关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途径和有效考评办法,使保持党员先进性成为创建活动的主题,在党员个体先进性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开创机关党建工作不断创新的良好局面。
三、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在务求实效上狠下功夫
在创建活动中,要突出抓好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既是创建活动的组织者,又是创建活动的参与者、执行者。要以领导干部的表率示范作用,来影响和促进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投身于创建活动之中。在创建工作中,要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不断引向深入。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把机关作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努力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切实解决机关“中埂阻”的问题,自觉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加大机关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力度,在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同时,注重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其中。通过广泛开展争创“五好党支部”活动,切实加强支部建设,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成功创建夯实基础。同时,在创建工作中,要坚决防止和克服“为创而创”、搞形式主义、搞花架子的不良倾向。要围绕机关行政业务工作抓创建,抓好创建促行政业务工作的全面完成。要紧贴中心,服务大局,把创建工作融入到行政业务工作中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与时俱进地推进创建活动,从而促进机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同步推进。
四、加强分类指导工作,注重典型引路
在综合分析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要加强分类指导工作。一是至今还未把创建活动开展起来的单位、部门和处室,要尽快进行规划,研究制定出创建工作的有效保证措施,争取早日迎头赶上。二是活动开展一般、成效不明显的,要查找差距,分析原因,增添措施,着力于提高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创建活动开展得比较好、成效比较显著的,要在创新上下功夫,创建出更好的成绩。市直机关党工委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一至二次经验交流会或现场观摩会,交流一些创建单位的好作法、好经验。并且,将在报刊和电视台上大力宣传创建工作中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同时,市委各部委、市级机关各单位和部门党组(党委)在创建工作中要注重培育和宣传创建工作先进典型,以先进典型的引路带动作用,促进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努力营造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关心、支持、参与创建活动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机关党员干部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巩固和深化机关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局面,为促进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4年3月3日
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和职工之家”活动规划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提高机关文明程度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党工委在市直机关三大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指示精神,经党工委研究决定,在工委机关认真扎实开展创建“党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职工之家”(以下简称“三创建”)活动,现结合工委机关实际,特对创建工作提出以下规划意见。
一、“三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
委机关开展“三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委机关思想、队伍、作风、业务和环境建设,培养造就政治强、业务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干部职工队伍,努力把工委机关建设成为“团结、务实、高效、廉洁”具有良好形象的现代文明机关。
二、创建目标
工委机关“三创建”的目标:
在2003年的基础上,今年全面启动,按照“创建”规划,分步实施。力争在2004年底2005年初建成“合格职工之家”,2005年建成“市级机关文明单位”,2006年建成“党建先进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和“模范职工之家”。
三、主要措施
1、落实组织机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委机关“三创建”活动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在创建活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决定成立由工委领导和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的“三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创建活动的相关工作。
2、加强学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有关“三创建”的文件资料;二是召开动员大会。通过学习、宣传发动,使工委机关每个干部职工明确开展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明确创建活动的条件、内容、标准;明确部门和个人的任务、责任。在委机关营造起领导带头、人人参与、自觉行动、树立形象、转变作风、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搞“创建”的浓厚氛围。
3、制定“创建”实施计划,落实责任
按照工委[2000]10号、[2004]26、27号、渝工发[2002]35号文件关于创建文明单位、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建家”活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借鉴外单位的成功经验,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出创建的具体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另附)。计划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当,责任清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工委机关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合格职工之家”是“三位一体”的活动,根据三个活动的共性及个性特点,在实施过程中,采取有分有合,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整个“创建”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共同参与,协同配合,分步实施。“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由机关党委、党支部为主具体负责;“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以“创建办”、各部室为重点开展工作;“职工之家”的创建工作,由委机关工会、工会小组为主具体负责;创建办要敢于负责,切实搞好对创建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整个创建活动有序开展。机关各部室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对本部门创建活动的领导责任,要结合工作实际,把“创建”工作抓落实;党支部、工会、妇委会要按照创建要求,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工作,主动把机关“三创建”工作落到实处,抓好抓扎实。机关每个党员干部职工要积极参与,主动做好分配的任务,使“三创建”活动体现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成为每个职工的自觉行动。
4、强化教育管理,做好“软硬”件基础工作
“三创建”活动要以人为本,强化理论武装和教育管理,加强委机关建设,全面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的素质,培养、塑造政治强、业务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的机关党员干部和职工队伍。
首先要加大学习教育力度,打造“软件”。要通过强化各项政治理论、形势任务、党内廉政、法制、职业道德等教育,全面提高委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道德素养;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委机关党的建设和文明风尚的形成,把机关建设成“团结、务实、高效、廉洁”有良好形象的党的机关。
其次,完善硬件。“三创建”活动是全面建设委机关的重要工作,即包括领导班子又包含全体职工,总体体现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资文明的成果。一是要加强机关环境建设。要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按要求改进和完善,重点在办公环境和办公室的美化、整洁、净化上下功夫,努力建设规范有序、优美的办公环境。二是要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创建工作的要求,健全建立档案制度,对文件、资料,要组织专人收集和整理,按要求搞好“硬件”工作。同时,要结合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抓好党内、群团组织的“创先争优”活动,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做好创建的各项基础工作,努力实现“三创建”活动目标。
附:1、《党工委机关“三创建”工作日程安排》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4年10月11日
附件1
党工委机关“三创建”工作日程安排
根据工委“三创建”文件精神要求,为确保委机关创建目标的实现,现结合机关实际,提出委机关“三创建”工作日程安排,具体如下:
一、创建筹备阶段(2004年1-9月)
1、认真学习贯彻“三创建”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2、成立委机关“三创建”领导小组及办公机构,落实人员、经费。
3、制定委机关“三创建”规划,印发各部室。
4、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和工作日程安排。
二、创建实施阶段(2004年10月-2006年)
按照“三创建”的目标内容,精心组织实施。
1、召开全机关“三创建”动员大会,对开展创建活动进行再宣传、再教育。
2、对“创建”目标内容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责任。
3、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创建办”成员会,研究创建工作。
4、组织相关人员到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参观学习。
5、组织“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执政能力”、“党员先进性”等内容的学习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进行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工道德、家庭美德以及民主法制等教育。
6、机关各部室要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
7、强化职工的民主参与意识,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全委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8、利用重大节日,会同工会、妇女等群团组织,开展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在委机关营造一种团结向上,文明进取的良好氛围。
9、加强机关工作环境、卫生管理,使工作环境整洁、美观有序,达到规定要求。
10、制定评选“五好支部”、文明部室、文明个人、文明家庭”的考核办法。
11、收集、归类整理各种文字、图片、档案资料,印制《“三创建”活动资料汇编》,做到人手一册。
三、创建检查验收阶段
1、对照工委“关于文明单位和党建工作先进单位以及职工之家”考核验收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查,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弥补。
2、整理汇总各种档案资料,形成自查报告,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接受考评验收。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直属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直属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是指重庆市直属机关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包括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机关党的委员会任期为4年,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任期为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任期为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为2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机关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章 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前,应提前1至2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换届选举工作有关事宜,确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初步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等,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上级党组织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对请示事项进行批复。
第八条: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意换届选举后,应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由上一届委员会进行考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考察;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后进行选举。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条: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本人同意不参加选举的;
3、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出,又不能参加选举的;
4、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十一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的监票人应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大会表决通过;书记、副书记选举的监票人应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向选举人进行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六条:投票结束后,应将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选举结果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
第十七条: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应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
设立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应将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一次全委会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的结果在机关党的委员会一次全委会上通过。
第十九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出缺,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第二十条:重庆市直属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由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组织部负责检查督促实施。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党工委组织部应督促其按期进行换届,指导其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第三章 换届选举的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若出现违反党内选举有关规定和程序,造成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工委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列程序性要求主要针对党员大会形式,党员代表大会有关程序性要求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党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
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的具体意见》的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机关纪委: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确保市委《具体意见》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推进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将市直机关《贯彻落实市委〈具体意见〉的办法》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5年11月1日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的具体意见》的办法
(2005年10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推进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市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落实市委《具体意见》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提高机关党员干部执政能力、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为重点,以加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基础,推进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促进全市富民兴渝、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夯实教育基础、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惩防工作整体效能;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不断完善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近期安排和长远规划相统一,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远宏观的思路,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主要目标。(1)近期目标:2006年-2007年,深入贯彻市委《具体意见》,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努力使思想道德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受到有效监督,机关党员干部依法从政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为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直辖市党政机关提供有力的保证。(2)中长期目标:2008年-2010年,基本建立起与市直机关担负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2010年-2015年,建立起市直机关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体系,形成具有机关特色的系统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
(四)实施步骤。(1)规划部署阶段(2005年)。深入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开展专项宣传,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拟制贯彻落实市委《具体意见》的办法。(2)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2007年)。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案,提出年度目标和措施,并进行任务分解,形成市直机关工委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贯彻市委《具体意见》的分工协作配合的责任体系。(3) 巩固完善阶段(2008年-2010年)。推进落实市委《具体意见》的各项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轨道。(4) 深化提高阶段(2010年以后)。与时俱进,不断巩固拓展,使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不断注入新活力,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五)结合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制度化。在党员队伍建设制度方面,结合建立健全机关党员学习教育制度,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制度,党员发挥作用制度,党内民主参与制度,党内关心服务制度,党员管理制度,发展党员与纯洁组织制度等,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制度化。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方面,结合建立健全机关党的组织和扩大机关党的工作覆盖面的相关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内生活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件保障制度等,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制度化。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制度方面,结合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制度,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制度,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服务党员、服务群众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制度化。2005年下半年开始,首先建立健全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群团工作、严格党内民主生活、联系服务群众,市直机关工委机关加强党员学习培训、内部综合管理等相关制度。
牵头部门:工委组织部
协办部门:工委其他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六)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教育。(1)深入持久地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注重紧密联系实际,每年突出一、二个重点,进行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教育。2006年,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重点开展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2)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各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题学习。2005年下半年,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意见》。2006年,重点学习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市委《具体意见》、《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
责任部门:市直机关纪工委,工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直机关党校
协办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七)加强对市直机关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1)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风廉政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结合开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理论研讨活动,大力培养、树立、宣传一批市直机关勤政廉政先进典型,发挥示范教育作用;剖析一批发生在市直机关有影响的典型案例,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市直机关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运用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拓展、延伸反腐倡廉阵地,开辟反腐倡廉教育的新途径。2006年,重点建好以“重庆机关党建”网为主干的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互联网络。市直各部门网站要开设机关党风廉政专栏并与“重庆机关党建”网站链接。在《机关党建》刊物上开设党风廉政专栏。(2)坚持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讲廉政党课。2006年,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要讲一次廉政党课,或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3)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机关党员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市直机关党校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培训机关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必备课程,有针对性地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编写或选用廉政教材。计划2006年-2007年,培训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400名、机关党务干部200名、党员1000名、入党积极分子1000名。市直各机关党组织举办的各类机关党员干部学习培训班,必须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重要培训内容。(4)紧密联系机关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新变化,整合廉政资源,加强市直机关反腐倡廉理论研究工作。充分利用市机关党建研究会与全国党建研究会和市内各区(市、县)以及市内有关教学、科研院校广泛联系的优势,举各方力量,集中有关专家学者智慧,联系市直机关实际,定期开展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专题调研。
责任部门:市直机关纪工委,工委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市直机关党校,机关党建研究会
协办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八)加强市直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市直各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机关反腐倡廉中的教育、示范、熏陶、导向作用,结合机关特点,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构建和谐市直机关之中,与创建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职工之家有机结合起来。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寓教于乐的廉政文化艺术活动,将廉政教育的内容渗透到“市直机关职工文艺汇演”、“市直机关‘公仆杯’全民健身乒乓球比赛”、“市直机关职工台球比赛”、“市直机关职工棋牌比赛”以及职工书法、绘画、摄影、钓鱼、爬山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中。市直机关团工委要将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机关团员青年岗位建功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之中,坚持以机关团员青年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示范群体建设活动为统揽,运用市直机关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创建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参与反腐倡廉,促进政治文明”机关青年青春倡廉行动等多种活动载体,强化机关团员青年的道德水准和理想情操。市直机关妇委会要结合创建“廉洁家庭”等多种形式的家庭助廉教育活动,继续在机关妇女干部职工中开展好“巾帼建功”、“巾帼文明”、“巾帼素质”、“巾帼爱心”等主体活动。市直各机关党组织,特别是三机关一部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机关党组织更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抓好廉政文化建设。
责任部门:市直机关纪工委,工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团工委、妇委会
协办部门:工委其他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九)完善市直机关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市直机关党的工作的重点,统一规划、统一落实,定期分析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状况,研究、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有关事宜。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主动加强与本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市直机关纪工委
协办部门:工委宣传部、组织部,市直机关党校,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打牢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础
(十)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紧密联系本部门实际,统筹考虑,总体规划,使之寓于机关党建各项工作之中。2006年,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协助本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清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制度建设规划,努力完成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中确定的制度建设任务。
责任部门:市直机关纪工委,工委组织部
协办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十一)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有关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的基础上,2006年-2007年,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重点研究机关党组织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严格监督的具体程序和具体办法;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健全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还要建立和完善机关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责任部门:工委组织部,市直机关纪工委
协办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十二)建立完善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制度。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根据中央、市委有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市直机关党员干部状况,进一步建立完善规范机关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的各项制度。要健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规范、廉洁自律规范,逐步形成机关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规范。要积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关廉政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真正做到靠制度管人,靠制度规范从政行为。
牵头部门:市直机关纪工委
协办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十三)建立完善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纪委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推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提供组织保证。2006年-2007年,进一步规范市直各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任免审批的有关规定,严格选任“两委”书记。积极研究解决市纪委统一派驻纪检机构体制改革后,部门机关纪委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出现的新问题。探索研究制定关于机关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实施办法。
责任部门:市直机关纪工委,工委组织部
协办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四、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制约,确保各项权力正确行使
(十四)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重点加强对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方面的监督,加强对机关权力运行方面的监督。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程,以及贯彻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要严格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的贯彻实施意见,配合组织、纪检部门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继续实行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以及拟提拔领导干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制度。
责任部门:市直机关纪工委,工委组织部
协办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十五)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1)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纪委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积极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努力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要进一步做好机关党员发展工作,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严格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程序和发展对象确定程序,认真把好政治审查、入党手续、上报审批等关口,推进发展党员公示制,逐步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适时抓好机关党组织党务公开和党员评议、罢免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等试点工作,确保党内监督顺利实施,收到实效。(2)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机关工会、机关团组织、机关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要利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政风行风评议、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根据各自实际,组织在职党员积极参加本人居住地所在社区的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其“八小时之外”表现情况的全面监督。要支持和发挥各类宣传媒体对机关党员干部的舆论监督作用。
责任部门:工委组织部,市直机关纪工委
协办部门:工委其他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五、加强源头防治腐败工作,推进机关党建深入发展
(十六)积极推进党务干部任用制度改革。严格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党务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着力提高机关党组织服务第一要务的能力、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的能力、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能力、凝聚人心带动群众的能力,切实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2006年,在继续推行部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机关党委书记、处(室)行政负责人兼任机关党支部书记的同时,认真总结推广市直部份单位党组书记作为党建第一责任人担任机关党委书记的经验;机关党支部书记实行直选的经验;设置机关党委办事机构,与机关工会、机关团组织合署办公的经验。
牵头部门:工委组织部
协办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十七)逐步推进和完善党务公开。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基层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市直机关工委的具体要求,积极做好本单位党务公开的试点和推广工作,有关党内决策、干部任免、工作流程、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都应适时向党员公开。可以向党外公开的,也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党外公开,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探索机关党组织班子成员差额直选的选举程序和操作办法,逐步完善党内选举的各项制度,实现党内选举过程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充分体现党内选举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牵头部门:工委组织部
协办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十八)强化机关党建工作“三位一体”创建活动。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按照将机关党的建设和机关整体建设融为一体的要求,继续抓好“三位一体”(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职工之家)创建活动,不断充实内容、完善机制、改进方式、务求实效,探索建立健全科学管用的考评机制,保证创建活动与时俱进、常建常新。到2006年,建成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市直单位数达到市直单位总数的20%左右;建成市级模范职工之家的市直单位数达到市直单位总数的15%左右,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达到1%左右;建成市级文明单位50个,建成市级文明单位标兵15个,建成全国文明单位2个。
责任部门:工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
协办部门:工委其他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六、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发挥惩治腐败的威慑作用
(十九)依纪依法办案,坚持查建并重。市直各机关党组织、纪检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以权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重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案件。查办案件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市纪委关于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各项制度,结合办案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水平。对各类案件的处理要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市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纪检组织要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结合办案实践,探索建立查处案件的“一案双报告”制度。凡查办一起重大或典型案件,都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深刻剖析案件发生的内外环境、主客观因素、主要原因,特别是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合实际的整改建议和查缺堵漏的预防方案,并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杜绝相关问题再次发生。要建立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数据库,从中搜索、掌握重大典型案件的发案规律。
牵头部门:市直机关纪工委
协办部门: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机关纪委
(二十)加强贯彻落实市委《具体意见》的组织领导。市直机关工委成立贯彻落实市委《具体意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况由志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汪新竹同志、师明同志,市直机关纪工委书记乔娅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工委,乔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纪工委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协助工委抓好方案制定、任务分工、责任细化、工作落实等工作;工委各有关部门和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主动予以协调配合,确保本《办法》明确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预期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