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关于转发《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直属机关工会(局工会),机关工会:
现将《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渝工发〔2010〕4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
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
重庆市总工会电子公文
渝工发〔2010〕47号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
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各集团(公司、总厂)工会,市级各局工会,各基层工会,有关单位工会:
我市工会经费实行税务代收后,区县以上工会经费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了深入贯彻全总《关于省级以下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工财字〔2009〕19号)的文件精神,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调整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现对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经费分成比例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会法》规定,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为:
1、区县(自治县)总工会:
所属基层工会留成60%,上缴区县(自治县)总工会40%(其中:上缴重庆市总工会及全国总工会15%)。
2、市总驻会产业工会:
所属基层工会留成60%,上缴重庆市总工会及全国总工会40%。
3、市总直属产业(电力、邮政、电信、移动)工会:
所属基层工会留成60%,上缴主管工会40%(其中:上缴重庆市总工会及全国总工会20%。两翼、国家级贫困区、县及资源枯竭区、县在上缴市总及全总的经费中留成5%,以推动两翼地区农民工万元增收工程实施)。
4、市总工会直属集团(能投、联通、九龙电力)、行业局(地勘局)、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工会:
所属基层工会留成60%,上缴主管工会40%(其中:上缴重庆市总工会及全国总工会20%)。
5、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基层工会留成60%,上缴重庆市总工会及全国总工会40%。
6、全国金融系统工会:
所属在渝基层工会上缴重庆市总工会15%。
7、按系统管理经费的全国铁路、民航产业工会:
所属基层工会上缴重庆市总工会5%。
二、为促进职工群众较为集中的基层工会组织和乡镇、街道、社区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弥补其活动经费的不足,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应从自身留成经费部分中回拨一定比例经费到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其回拨比例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总工会自行决定;对职工群众较为集中的中央或市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厂)、行政管理局、高等院校等工会组织,市总工会将另行制定有关回拨补助办法。
三、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努力提高经费收缴率。县以上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本次调整经费上缴比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收缴工作力度,提高经费收缴率。同时要及时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四、本通知自
重庆市总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