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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公约》的通知

[日期:2006-10-18] 来源:市国资委  作者:机关党委 [字体: ]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机关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公约》的通知

 

机关各支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点工作的通知》(渝廉办[2006]6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的成果。现将经公示修改并报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的《市国资委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公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委员会

2006年4月13日

国资委机员领导干部廉自律公

 

市国资委是市政府的一个特设机构,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为履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委机关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决遵守中央和市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坚持“八荣八耻”,在党员和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共同努力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责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国资监管新体制,全力推进国企的改革发展,确保国资的保值增值,创建务实、高效、廉洁、和谐的委机关,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清正廉洁”的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经市国资委机关党委讨论通过,并报经市国资委党委审核同意,现将《市国资委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公约》予以正式公布实施。

第一条  忠实维护国家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或所属企业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条  忠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

第三条  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严禁权钱交易、弄虚作假、谎报业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外出旅游等。

第四条  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禁任何违反民主管理、党内监督制度的行为;不得侵犯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得为谋求职务的升迁、调整而“跑官”,或任人唯亲、“拉圈子”、搞小团体主义。

第六条  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严禁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讲排场、比阔气、大吃大喝、游山玩水、铺张浪费。

第七条  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严禁违反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原则,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在日常工作期间浪费水、电、汽油、办公用品等,损害公共财物。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一律不允许在经济实体兼职的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兼任所属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不得在经批准兼职单位中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第九条  严禁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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