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党员佩戴党徽上岗的通知》﹙渝创先争优办〔2011〕39号﹚要求,将开展为市直机关党员发放并组织佩戴党徽工作,有效促进党员“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单位全体在职党员均要求佩戴党徽。佩戴党徽应当严肃、庄重。党徽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
2、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佩戴党徽工作,通过发放并佩戴党徽,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党员意识,激励党员立足本职创先争优,树立良好形象。
3、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直机关工委特赶制一批党徽。请各单位依据党内统计数据,认真做好本单位党员人数核对工作。即日起,凭《党徽领取表》到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领取党徽,并抓紧落实。
联系电话:63899803
附件:《党徽领取表》
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2011年11月9日
附件:
党徽领取表
单位名称(盖章): 领取总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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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党组织全称 |
党员总数 |
在职党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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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有系统党组织的要分行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