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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文明单位进行复查的通知

[日期:2011-11-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文明单位进行复查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市文明办《关于组织开展市级文明单位(社区)、文明村镇(乡、街道)及其标兵进行检查、复查工作的通知》(渝文明办201189号)要求,市直机关工委决定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

2009年以前(含2009年)命名表彰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市直机关文明单位。

二、复查标准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051号)和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及考评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机工委发[2000]10号)有关要求进行。

三、复查时间

(一)自查

201112 5 日前各文明单位完成自查。

(二)抽查

1201112 10 日前市文明办和市直机关工委对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进行抽查。

220111225日前市直机关工委对市直机关文明单位进行抽查。

四、复查方法

文明单位的复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是各单位认真做好自查。

(一)自查

各单位采取处室互检、交流座谈等方式自查,可邀请所在区、街道及社区文明办参加,围绕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思想教育、民主管理、工作实绩、文明氛围营造、环境卫生、文体设施建设等方面展开,全面反映文明创建成果的保持情况。

(二)抽查

抽查采取察看环境、听取汇报、检查档案、问卷调查、评审合议和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明查,同时组织人员暗访。

五、复查要求

(一)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复查工作。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宁缺勿滥、注重质量”的原则和“以查促改、以查促建”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二)各单位在自查工作结束后,务必于201112 5日前,将以下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直机关工委(联系电话:63897062;联系人:勾昆、孙钰峰):

1、自查报告。

2、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纪违法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大操大办、封建迷信、伪科学活动,无邪教活动、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由本单位纪检部门出具证明,加盖单位鲜章);计划生育率100%(由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加盖鲜章)。

附件 :

一、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复查名单

二、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复查表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11115

 

附件一:

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复查名单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81个)

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研究室、市委老干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国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移民局、市国资委、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民防办、市中小企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园林局、市高法院、市一中法院、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一分院、市检察院五分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委党校、当代党员杂志社、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局、重庆检验检疫局、财政部驻重庆专员办、审计署重庆特派办、重庆调查总队、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总队、市公安局永川车管所、市公安局档案馆、重庆警官职业学校、市公安局幼儿园、市看守所、市国税局培训中心、市国税局车购分局、市少年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市药品检验所、市医药科技学校、市纤维织品检验所、市勘测院、少年先锋报社、重庆雾都宾馆、太保重庆分公司、经开区海关、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重庆海事局巴南海事处、重庆海事局长寿海事处、重庆海事局忠县海事处、重庆海事局云阳海事处、重庆海事局巫山海事处、重庆海事局信息中心、重庆海事局江津海事处、重庆海事局朝天门海事处、重庆海事局涪陵海事处 、重庆海事局奉节海事处、长江重庆航道管理处

市直机关文明单位(29个)

 市台办、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扶贫办、市监狱管理局、市供销总社、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公安局政治部、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市质量培训中心、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特检中心、市人防监察队、市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重庆地下空间开发公司、市人防应急指挥所、市人防通讯站、重庆渝防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新华社重庆分社、中国药业杂志社、华夏银行重庆分行

 

 

 

 

 

 

附件二: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复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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